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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在凌晨入室盗窃 一犯再犯依法应遭重罚
作者:欧阳玉萍   发布时间:2008-09-02 14:43:38


    几个正值壮年的男子,盗窃成了其主业,在刑释后不思悔改,故伎重演,专在凌晨入室盗窃。近日,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吴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肖某于199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2年5月因犯盗窃罪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服刑期间减刑一年,于2006年5月刑满释放。孙某于200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3年3月31日刑满释放。

    2006年8月至2008年1月期间,被告人肖某、吴某、孙某伙同钟某(已判刑)、唐某、“阿金”、“打铁佬”(均在逃)等人于凌晨时分,趁他人熟睡之际窜至安远县欣山镇龙泉路、西霞山小区、东江源大道、九龙路、美食街、龙水路等地段,采取撬窗入室、爬墙入室、插卡捅门锁入室等作案手段,进入被害人欧阳某、肖某、唐某等人家里入室盗窃35起,其中被告人肖某参与盗窃35起,所盗赃款及赃物折款价值共计人民币56000余元;被告人吴某参与盗窃作案33起,所盗赃款及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2000余元;被告人孙某参与盗窃作案3起,所盗赃款及赃物折款价值共计人民币87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某及孙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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