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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被单位辞退 夜半火烧歌厅致1人死亡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8-09-03 09:55:34


    25岁的河北人王某因不满歌舞厅将其辞退,半夜用汽油将歌舞厅烧毁,当时在歌厅内的小闫被烧成重伤并继发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为此,小闫的父亲闫大叔带着老伴将王某、歌舞厅及其股东史某告上法院,要求三者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1万余元。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放火的王某赔偿闫大叔夫妇经济损失212338.47,并以歌舞厅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其赔偿闫大叔夫妇91002.2元。

    闫大叔夫妇的儿子小闫是歌舞厅的员工。放火的王某于2006年间也在歌舞厅打工,后被歌舞厅的管事张某辞退。王某因此对张某心生不满,并误将该歌舞厅员工李某的摩托车当作张某的物品予以烧毁泄愤。2007年5月22日晚,摩托车被烧毁的李某纠结多人殴打王某,窝火的王某因此蓄意报复。5月23日晚上11点多,王某在丰台区洋桥附近的加油站购买了汽油。3个小时后,也就是5月24日凌晨2点多,王某来到歌舞厅并将汽油泼洒在歌舞厅门前,点燃汽油将歌舞厅烧毁。当时在歌舞厅内的小闫与马某被烧成重伤,后小闫于同年6月5日因烧伤继发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2008年5月5日,王某因犯放火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闫大叔夫妇认为:儿子小闫在受雇于歌舞厅、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歌舞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闫大叔不仅将放火的王某告上法院,而且将歌舞厅及其股东史某也告上法院,要求三者共同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515330.36元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开庭审理时,歌厅辩称:首先,歌厅从来没有与小闫建立过雇佣关系,小闫被烧伤的当天也没有从事雇佣活动;其次,歌厅的经营时间是在晚上2点之前必须结束,小闫被烧伤的时间是在晚上2点50分,已经超过了工作时间;最后,小闫被烧伤的地点是乐队休息室。综上所述,小闫既非歌厅的雇员,也没有为歌厅工作,请法庭驳回小闫父母的诉讼请求。

    股东史某辩称:自己是该歌厅所属文化公司的股东,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请法庭依法驳回对其的起诉。

    放火者的王某同意赔偿小闫父母经济损失,但表示自己没有赔偿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王某放火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小闫的生命权,现小闫的父母作为其继承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小闫虽是歌舞厅的雇员,但其在受害时并未从事雇佣活动,故小闫的父母要求歌舞厅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歌舞厅系从事娱乐活动的经营者,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小闫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史某系歌舞厅的股东,小闫的父母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小闫的父母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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