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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货车与火车相撞车毁人亡 驾驶员违章担责八成
作者:郑妍 发布时间:2008-09-12 14:09:00
多次驾车经过的铁路道口,却因一次疏忽大意而未能通过,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9月12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这起因道口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2003年11月12日17时50分许,马鞍山市闽旺糖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闽旺公司)驾驶员林宏驾驶一小货车,在通过铁路宁芜线64K+640M团结无人看守道口时,撞上了由无锡开往铜陵的5043次旅客列车,小货车即刻报废,驾驶员林宏和随车人员林立官、王根生当场死亡。与此同时,列车司机采取非常制动措施后,在越过道口250余米处停车,铁路机车也遭破损。马鞍山市政府、马鞍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马鞍山金庄家区政府和铁路公安等4家单位随即组成“11.12”事故处理委员会,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结果认定该事故系驾驶员违反《铁路法》第58条、国务院(1979)178号文第2条规定造成,事故责任由驾驶员及所属单位负全部责任。 从2004年8月23日起,闽旺公司和林宏等3名死者的家属,先后两次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因专属管辖,经安徽省高级法院第二次裁定后,被移送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审法院作出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后,各原告提起上诉。上铁中院于今年3月11日在南京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上诉案件,以该院副院长丁德宏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还专门到事发现场观察道口的设置情况,并多次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 上铁中院经审理查明,事发道口属无人看守有人监护性质,道口标、桩、牌标志齐全。在事发道口北侧,设有“停车让行”“停”字的交通标志,提醒驾驶员应先停车观察,待确认安全后通行。事发货车驾驶员在穿越道口时并未停车了望,也没有听从道口安全员的指挥,违反了道口通行的规定。事故发生时天色已经变黑,火车经过道口,无论是从声音还是从列车灯光判断,都可以明确感知到有火车驶近。货车驾驶员并不是第一次经过事发道口,其对该道口的周边环境、道口设置情况比较熟悉,货车驾驶员驾车经过该道口时,在能够感知到有列车即将通过的情形下仍抢越道口,导致了撞车事故的发生,对此存在过错。 事发道口北侧另有马钢专用线道口,两处道口相距很近,行人及车辆从北侧经过事发道口时,先要经过马钢专用线道口,再到达事发道口。因马钢专用线道口设有栏杆,而事发道口在事发时未设置栏杆,在这种情形下,容易造成路过行人及车辆误以马钢专用线道口栏杆的启闭状态来判断事发道口能否通行的可能,故事发道口的设置存有安全隐患。对此,在无权拆除马钢专用线有人看守道口设置的情况下,作为事发道口产权单位的上海铁路局,未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该安全隐患,对造成事故存有一定过错。 根据现场勘查发现,通往事发道口的路面宽3.3米,并在路面中央设有护桩,两护桩之间的通行宽度较窄,货车从护桩中间通过驶入事发道口的速度不可能很快。在车速较慢的情况下,道口安全员虽已履行了吹哨子、挥旗帜等基本的管理义务,但未充分尽到职责,没有有效阻拦货车抢越道口。按照铁路工务段与慈湖乡政府签订的《道口安全协议》,乡政府委派的交通安全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而事发时维持秩序的道口安全员朱某的年龄已达66岁,乡政府未严格遵照协议规定执行,存在一定过错。对于事发道口设置存在的安全隐患,作为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单位的乡政府并未采取防范措施,故在此次事故中也存有一定过错。 上铁中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和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各方应依据各自的过错来确定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与货车发生碰撞的旅客列车是在固定轨道上正常行驶,旅客列车无过错,而闽旺公司的货车驾驶员驾车通过铁路道口时,既未遵照“停车让行”的标志停车进行了望,亦未听从道口安全员的指挥,违反规定驾车穿越道口,导致与正常运行的火车发生碰撞,其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因事发时货车驾驶员是在履行职务,其行为后果应由闽旺公司承担。随车人员林立官、王根生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过错。对事发道口设置存在的安全隐患,上海铁路局未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慈湖乡政府未严格遵照《道口安全协议》执行,委派不符合条件的道口安全员监护,事发时道口安全员未有效阻止货车穿越道口,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上海铁路局和慈湖乡政府的过错是基于对铁路道口管理上存在的过失,并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汽车驾驶员违章穿越道口承担80%的责任,道口产权单位上海铁路局、道口监护管理单位安徽马鞍山市慈湖乡政府各承担10%的责任,赔偿上诉人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总计人民币23.4万元。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58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6条规定,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国务院1979年7月16日以178号文件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联合拟定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2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伤亡事故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负责。由此给铁路造成损失者,应追究肇事者责任,并严肃处理:在铁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在站内和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铁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钻车、扒车、跳车和无票乘车;在铁路路基两则放牧牲畜和打晒农作物;一切车辆、拖拉机和行人抢越铁路道口。盲、聋人,学龄前儿童,作动不便的老、残和精神病患者,在无人护送的情况下,横越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时,由其家属或保护人负责。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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