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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施工建楼毁人祖坟 法院判赔精神抚慰金2万
作者:法宣 明义 发布时间:2008-09-17 14:43:27
自家祖坟在村委会建设楼房时被损毁,沙某带领五子女,将该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赔偿费、撒骨扬坟损害费18万元。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村委会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沙某等六原告诉称:2005年被告在埋有其父母、祖母、曾祖父母5座祖坟的林地上建楼房,被告即未登报又未公告,迁坟也没有与原告联系和通知。原告认为,其5座祖坟被被告撒骨扬坟了,被告损害自然人坟墓,致其祖坟被掘挖,先祖尸骨受损害,使沙姓后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伤害。 为了证明其诉请,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伊斯兰教会的阿訇证明材料,以证明阿訇去过自己家的祖坟上过坟,念过经,知道祖坟的具体位置,并且有5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帮助原告沙某起过祖坟,现在被压在被告所盖楼房的西半部下。 被告村委会辩称:被告在该块土地上建设完全合法,在建设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政府制定的政策,对该块土地的迁坟事宜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间,原告没有与村委、土管局联系,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方的施工人员也没有发现任何尸骨存在,原告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要求被告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六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六原告系回族,依据其民族习惯,其坟墓如被损毁,作为后代,其精神将受到损害。被告的建房行为,导致六原告的祖坟被损毁,侵害了亲属的遗骨,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其数额应参照被告的侵权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给付。遂判决被告村委员给付六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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