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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鼎大厦保安打死孤儿 死者女友终审获赔15万元
作者:郭京霞   发布时间:2008-09-17 15:24:34


    孤儿马某为了女友和京鼎大厦保安员发生冲突,被五名保安员殴打致死,女友为索要赔偿将京鼎大厦以及5名保安员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马某的女友最终获得了15万元的经济赔偿。

    2005年12月19日上午十点左右,马某的女友小魏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32号北京市东鼎服装商品批发市场内购物时,与该市场商户发生纠纷。28岁的马某赶到京鼎大厦九层保卫部办公室,与京鼎大厦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京鼎大厦保安员孙某某向聚集在保卫部办公室外的保安员分发钢管及警棍,做好殴打马某的准备。当马某与京鼎大厦市场部主管在保卫部办公室内发生争执互殴时,孙某某等人冲进屋内,持钢管和警棍殴打马某,造成马某颅脑重度损伤,头面部、躯干、四肢等部位多处皮下出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某等五名保安员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07年9月,法院以孙某某等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七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2007年10月,女友小魏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与马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已准备结婚,由于马某系孤儿,因此在马某出事后一直是小魏出面为马某治疗及处理后事,为此小魏共花费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小魏认为,京鼎大厦以及保安员孙某某等人的行为给其造成极大损失,故向东鼎公司服装商品批发市场、京鼎大厦、孙某某等五名保安员提出共同索赔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期间查明,马某的身份证系无效号码,身份证上的姓名、地址均系伪造。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京鼎大厦雇佣的保安员孙某某等五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将马某伤害致死,对此,京鼎大厦应对其雇员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赔偿马某的相应经济损失。关于马某的身份,虽其身份证系无效号码,其名其地址均系伪造,但孙某某等人伤害马某的事实成立。京鼎大厦以及孙某某等人在马某受到伤害后,本应履行积极的救治义务,承担马某的相应费用,由于其未履行积极的救治义务,马某女友小魏基于救治马某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应由责任人京鼎大厦以及孙某某等人予以偿还。小魏虽与马某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其为救治马某支出了相应费用,按照侵权责任的承担,京鼎大厦、孙某某等五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小魏因处理此事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京鼎大厦有限公司给付小魏医疗费人民币十二万三千七百五十八元七角二分,丧葬费二万三千零八十九元,交通费一百二十二元,误工费一千一百四十七元,孙某某等人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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