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施工中毁人祖坟村委会被判赔偿两万
作者:剑兵 明义   发布时间:2008-09-18 14:03:49


    祖坟在村委会建设楼房时被损毁。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村委会赔偿原告沙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村委会进行住宅楼建设时,在施工过程中挖地基挖到原告沙某家5座祖坟。被告未就坟墓迁坟问题进行公告或通知原告,导致原告家祖坟被损毁,给原告全家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依据其少数民族的习惯,其坟墓如被损毁,作为后代,其精神将受到损害。被告的建房,导致原告的祖坟被损毁,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