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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防疫员跨区打疫苗致猪死亡 非职务行为自行赔偿
作者:黄玉宝   发布时间:2008-09-22 09:01:41


    日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跨区打疫苗致猪死亡的被告宋某支付原告张某人民币2.2万元。

    宋某是村级动物防疫员,持有县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其防疫的责任村是该县官山镇洋槐村。2008年3月31日,宋某经亲戚介绍给家住官山镇官山村的个体户张某饲养的生猪注射疫苗,之后不久,张某的生猪出现大面积不吃食并死亡。事后,张某找到宋某,并经张某某等人调解,约定由宋某给张某购买110头生猪,但宋某没按该协议履行,再次发生纷争。

    2008年4月27日,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了还款协议,约定宋某于2008年5月27日前补偿张某猪款2.2万元,其后,被告宋某以自己行为是职务为由没有履行该协议,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处。

    另外法院查明,宋某给张某生猪打疫苗,属于跨区作业,其行为事先没有征得主管领导的同意,事后主管单位对其行为亦不予认可为职务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擅自给他人生猪防疫超出了工作的区域,其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作为实施侵权行为人,宋某就生猪死亡赔偿问题以个人名义给张某出具了还款协议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有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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