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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管理员扎人车胎 停车管理公司被判赔偿
作者:常鸣   发布时间:2008-09-22 11:23:16


    某停车管理公司的一名停车管理员因琐事将所管理车辆的轮胎扎破,被事主发现,事主起诉公司要求支付修车费960元。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终审判决公司赔偿事主960元。

    2008年1月15日早上8点左右,孟先生将一辆捷达汽车停在海淀区大柳树路东某大厦对面的路边停车位。晚上7点左右,孟先生从大厦出来走到过街天桥处时,看到一路边停车管理员在他的车边鬼鬼祟祟,手里拿着东西在围着车对车进行破坏。孟先生跑向停车位,管理员慌忙骑车逃窜。孟先生随即拨打110报警,后发现汽车右前和左后轮胎被扎。孟先生到派出所报案,经调查发现是停车管理员陈某所为,陈某随即被拘留。

    孟先生认为自己将车辆停在公司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员不但没有认真负责地看管车辆,还扎破两个轮胎,造成损失960元,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赔偿财产损失96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案中,孟先生将车辆停在停车管理公司管理区域内,公司出具了计时凭证,双方已形成车辆管理关系。但公司停车管理员将孟先生车辆轮胎扎破,该公司应当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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