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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荣誉的士兵档案不翼而飞 安置部门被判赔偿
作者:崔亮   发布时间:2008-09-25 11:29:55


    从单位辞职后,转档案时才发现记载着自己荣誉的士兵档案由于保管不善丢失,于是将安置单位和工作单位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

    王先生1994年退伍之后,以农民合同工的身份在一单位上班。2005年,王先生从单位辞职,准备将自己的档案转回老家。在办理手续过程中,王先生被告知装有自己入伍手续和受奖励的士兵档案已经丢失。王先生认为士兵档案记载着自己的荣誉,安置单位和用人单位不负责任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很大损失,因此要求两家单位赔偿自己档案损失费、工龄费、误工费、三险费、交通费、未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共计5万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王先生工作过的单位认为,王先生是擅自离职,而且单位从未接受非正式工的档案,也没有派人去接受王先生的档案。

    而当初的安置单位承认王先生所说的情况,但其认为是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将王先生的档案取走,如档案确实丢失可以办理相关证明。

    法院认为,作为安置单位负有妥善保管及依规定调转复退军人士兵档案的义务。安置单位在未办理调档公函的情况下,将王先生的士兵档案交由个人取走,造成档案丢失的后果,安置单位在档案调取工作中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酌情认定。士兵档案记载着王先生一生中重要的人生履历,对本人来讲具有特殊纪念意义,该档案的丢失势必给王先生今后的生活、工作造成负面影响,乃至影响到应得利益的丧失或减少,该档案的丢失给王先生造成了精神痛苦,故安置单位应给予王先生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先生和安置单位没有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他人调取档案的相应证据,故对王先生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安置单位赔偿王先生士兵档案丢失损失人民币二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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