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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后再次盗窃维修店内电脑 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
作者:袁少华   发布时间:2008-09-28 10:47:00


    9月27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现年21岁的尚某于2003年12月18日因抢劫罪被汝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9月11日刑满释放。2008年4月27日晚,被告人尚某和魏某预谋盗窃刘某在烟厂家属院长虹手机维修服务店内的电脑。28日凌晨2时许,尚某伙同魏某等五人(均另案处理)将店门撬开,盗走电脑一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860元。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尚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尚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尚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缴纳罚金,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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