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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领刑四年半
作者:雷一玫 赵祥海   发布时间:2008-10-06 14:32:33


    黄耀斌因多次秘密盗取他人摩托车及电动车,数额巨大,于10月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对其违法所得41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查明,2008年2月4日至3月期间,被告人黄耀斌先后窜到广西扶绥县第二中学宿舍排球场、县农机局宿舍楼后面的天桥、县检察院宿舍楼、供电公司宿舍楼等地方,将黄某某、甘某某、何某某、周某某等人的摩托车或电动车偷走,并开到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苏圩街卖给或押给他人,共得款4150元。黄耀斌于3月份的一天窜到扶绥县水电局旧宿舍楼前偷盗黄波某的灰色雅马哈JYM125摩托车时因车辆熄火并报警声向弃车不得不逃离现场,遂案发。经估价,黄耀斌盗取的五辆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车共价值人民币1986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耀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耀斌在盗窃黄波某雅马哈JYM125摩托车的过程中,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耀斌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属同种较重罪行,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雅马哈JYM125摩托车被抓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属自首的辩护意见因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根据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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