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膝下无子丈夫闹离婚 妻子索要青春损失费
作者:黄岗 陆丽芬    发布时间:2008-10-06 15:01:40


    由于双方在外打工,培养孩子不方便,妻子多次怀孕并做人流手术,为此,夫妻矛盾不断激化,双方多次协商离婚,因被告方妻子提出高额青春补偿费而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9月28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不支持被告要求赔偿青春补偿费的请求。

    原、被告于1996年自由恋爱,1996年11月13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多次怀孕并做人流手术,至今未生育小孩,双方产生矛盾。2006年元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而分居至今已达三年。2008年7月2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十年,未生育孩子是原告逼迫被告所为,如果离婚,要求原告给予赔偿青春补偿费60000元和偿还被告四年的工资38000元。

    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认识后自由恋爱,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合法。被告多次怀孕并做人流手术,至今未有生育,双方产生矛盾而分居已达三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法院予以支持。但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赔偿青春补偿费及偿还其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经法院调解未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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