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猖狂大盗狂偷机动车26辆 盗车者与购赃者同获刑
作者:廖华英   发布时间:2008-10-07 08:37:37


    10月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陈某伙同他人狂偷机动车26辆,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零6月、14年;购赃者谭某明知是赃物非法收购23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2006年10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王某、陈某分别伙同他人,乘夜深人静之机,先后窜至丰城市马驿巷、地铁宿舍、智林巷等地,进行盗窃24次,窃得面包车7辆、农用车2辆(四轮和三轮各1辆)、三轮摩托车16辆、三轮电动车1辆,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4915元。其中,王某盗窃24次,价值人民币154915元,陈某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153200元。窃后,被告人王、陈等人将赃物分别销给被告人谭某及孟某等人。其中谭某收购赃物“面包”车6辆、农用车2辆、三轮摩托车14辆、三轮电动车1辆,共计23辆,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845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某明知赃物系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陈某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被羁押后,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11起盗窃犯罪;被告人陈某被羁押后,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5起盗窃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陈某应当从轻处罚;且谭某系初犯。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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