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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同宿舍学生虐待患抑郁症 学校管理失职被判赔偿
作者:崔亮   发布时间:2008-10-08 09:42:42


    认为自己患上抑郁症是被同学虐待所致,北京昌平区一中专被该校学生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该校在管理上存在失职方面,判决校方承担学生的损失。

    小王在起诉书中称,自己于2006年被昌平区一所寄宿制中专录取,同年9月进入该校学习。但从入学开始一直到2008年5月近两年时间里,自己多次被同宿舍的学生勒索财物。在遭到拒绝时,这些学生对自己便进行殴打、虐待。致使自己身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经医院确诊为精神性抑郁症,无法继续上学,现辍学在家。

    小王认为,自己受虐待、殴打期间属于未成年人,学校在上学期间负有全部的监护职责,对自己受到的伤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小王要求学校支付自己精神赔偿50000元和无法继续上学的损失6400元。

    学校承认小王是该校学生,表示在今年5月19日以前,小王没有向学校和老师反映自己受欺负的情况。学校是在5月19日接到家长的电话后,立即展开调查。后在各方的协调下,涉及此事的六名学生的家长和学校一共赔偿了小王46000元,并对这几名学生进行了处分。事后,学校在教育管理上也履行了职责,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因此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对于小王要求的精神损失,学校认为,只有在受到伤害的情况下才给精神损失,目前小王没有达到伤残程度,因此小王的要求没有依据。

    法院查明,事发后,学校对欺负小王的六名同宿舍学生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决定。小王经医院确诊为焦虑抑郁状态伴创伤后应激障碍。

    法院认为,小王在上学期间是未成年人,并且是在寄宿制学校读书,因此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更高的管理和保护指责。由于学校疏于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疏于对学生宿舍内部情况的管理检查,致使小王被同宿舍的学生殴打、虐待的情况长期持续,造成了小王出现心理疾病,学校对事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小王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和无法上学的损失六千四百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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