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凌晨专门入户盗窃他人财物 7年后主动自首获轻判
作者:吴云 梁娟萍   发布时间:2008-10-09 15:43:28


    一男子七年前伙同他人,凌晨专门入户盗窃他人巨额财物,逃亡七年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0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邬小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现年35岁的邬小辉系江西省进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01年3月8日凌晨,伙同吴新胜、胡保国、“小兵”窜至南昌市文教路九江石化总厂驻南昌办事处,盗得价值5711元的五粮液、剑南春白酒以及法国麦尔路红葡萄酒、莲花牌味精、玻璃酒杯、铝质脸盆。2001年3月17日凌晨,邬小辉伙同吴新胜、胡保国、后国辉、魏发根、“卷毛”、“小兵”窜至南昌市桃花镇渔业村,用钢丝钳剪断赵某仓库的门锁,盗得价值22400元的各种型号铜护导线356卷。2008年4月29日,邬小辉在逃亡七年之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邬小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2次伙同他人盗得失主价值28111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