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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索债被狗咬 诉求赔偿获支持
作者:崔建民 张伟森 王德 发布时间:2008-10-10 11:35:33
10月8日,新疆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当事人上门索债被狗咬伤索要赔偿的案件,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潘某医药费371.20元。
今年6月11日,额敏县个体工商户潘某,因陈某欠其租赁费6946元多时未还,便上门前去索要。在索要过程中,遭到陈某及其家人的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潘某被陈某饲养的狗咬伤。随后潘某去医院救治,共支付医药费464元。事后,潘某多次要求陈某赔偿,均遭拒绝。今年7月21日,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被狗咬伤的医药费46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潘某因处理问题的方式简单粗暴,对此次纠纷的发生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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