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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逾八旬老太敬老院内摔破右眼球获赔44295.6元
作者:胡海容 发布时间:2008-10-12 09:32:51
患有老年痴呆症的张老太在敬老院养老期间,从消防通道楼梯摔下,造成右眼球破裂被摘除。于是,张老太为赔偿事宜将敬老院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敬老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赔偿张老太各类损失共计44295.6元。
年逾八旬的张老太患有老年痴呆症,2007年10月19日,张老太的女儿孙女士与上海市杨浦区某敬老院签订了一份《养老机构老人入住协议书》,由敬老院为张老太提供养老服务,护理等级为一级,护理费为450元。此外,入住协议书附录部分还载明张老太患高血压、老年痴呆等病症。2007年11月30日下午,张老太在敬老院时自4楼东侧楼梯处摔至三楼,造成右眼球破裂被摘除。 事后,由于双方为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孙女士以张老太的名义告上法庭,要求敬老院赔偿。而敬老院则认为张老太的摔落是偶然事件,不同意赔偿。 同时,法庭还查明,敬老院4楼走廊东侧顶端是消防通道,并设置了一扇腰门,未上锁,只安装插销。事发后,敬老院才走廊及消防通道处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识,并在插销处圈了铅丝。根据敬老院提供其日常的值班记录及护理交班记录反映:张老太入住敬老院期间喜欢四处走动,并时常与周围老人、护工发生吵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敬老院作为从事社会活动的组织,因其对使用的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也最可能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故其理应承担在其从事社会活动的场所内对相关公众的人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安全保障义务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对主动进入经营场所或社会活动场所的人,从事社会活动的那个组织所承担的义务就是对隐蔽性危险负有告知义务,即对该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应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包括警告、指示说明、告知等,以防他人遭受损害。 本案中,根据敬老院在庭审中陈述,其对消防通道存在潜在的危险性曾有预见,设专人看护、巡视,但敬老院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虽然敬老院陈述曾口头告知住院的老人,不要从消防通道及腰门处进出;但考虑到张老太的病情及从日常护理记录中反映出她喜欢四处走动的情况,敬老院除了通过口头告知外还应采取更为谨慎注意、积极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事故的发生。从事后敬老院采取的一系列安全保障措施看出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但敬老院却未采取相应措施,未履行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由于敬老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张老太受伤之间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敬老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张老太六成损失。根据法医鉴定,张老太所受伤害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七级伤残,可根据75岁以上年龄段的标准按五年残疾赔偿金。 据此,法院判决敬老院赔偿原告张老太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68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28,347.60元、营养费人民币1080、护理费人民币2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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