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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内高温池未覆盖 六旬老人洗澡跌入被烫伤
作者:孙海雷 刘必胜 发布时间:2008-10-14 11:12:54
10月14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孙某、陈某共同赔偿原告夏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3552.36元。
2008年2月4日下午2时许,69岁的原告夏某和其哥哥(72岁)到被告孙某、陈某夫妇所开的浴室洗澡,洗浴过程中原告跌入紧挨在大浴池且上方没有完全覆盖的高温池,致原告脖子向下大面积体表被烫伤。后原告经射阳县医院转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去医疗费20916.76元。出院后在射阳县特庸镇北洋卫生室治疗花去医疗费358.8元。原告夏某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合计22946.76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浴室洗澡过程中跌入高温池烫伤。被告夫妻作为浴室的经营管理者,负有保证经营场所使用的与经营服务相关的设施、设备达到有关的安全标准,对不安全因素进行充分的提示、说明和警示,并在相关岗位配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督促等义务。原告到被告经营的浴室洗澡,与被告形成了消费与服务的关系,被告有义务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原告所受的人身伤害是因跌入被告经营场所内的未完全覆盖的高温池烫伤所致,与被告的服务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为高温池本身对顾客的安全就构成高度威胁,且被告经营的浴室中高温池又紧挨着正常水温的浴池,对高温池的防护与管理不仅在被告经营管理的职权范围内,而且被告对高温池应进行严密防护。本案被告对高温池没有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和警示义务,更没有在高温池边配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督促等义务,故可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所受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中原告已近七十岁高龄,在没有专人陪护的情况下进入浴室洗浴,自我防护能力减弱,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对此事故的发生原告亦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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