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20年前兄弟约定房屋可转卖 20年后法院判决约定无效
作者:敖颖婕   发布时间:2008-10-27 15:56:51


    上世纪八十年代两兄弟因为财产分割和赡养等问题失和,经当时乡政府调解对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日后的分割、继承以及转卖达成协议。二十年后弟弟手持协议来到法院要求判决哥哥履行协议内容将房子按二十年前折价转卖被驳。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条款违反有关土地管理及行政法规规定为由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二十年前王环、王全两兄弟与姐姐王囡、母亲因财产分割和赡养发生纠纷,1988年3月经当时的乡人民政府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其中第四条约定:八四年新建房屋二楼二底及一间平厢房的房产权,由王环、王全及母各得三分之一。母亲故世后,属母亲的三分之一产权,由王环、王全继承。属王全的三分之一及继承母亲的应有一份在1990年内(包括90年)作价为1,500元,转卖给王环,1991年(包括91年)每年递增100元(利息费)即1991年1,600元,1992年为1,700元……以此类推。后楼房西面一间由王全使用着。

    直到1991年7月,县政府向两兄弟分别颁发一本宅基地使用证,确认王环宅基地使用面积为89平方米,王全为86平方米。2007年1月老母死亡。王环拿出折价款3200元要求哥哥王全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王全拒绝履约。于是王环把哥哥告上法庭。王环理所当然地认为,双方调解书上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王全应当认账。

    一审法院认为,农村房屋虽然作为私有财产可由房主享有所有权,进行自由处分,但是基于不动产的关联性,房屋权利受制于宅基地权利。调解书第四条的关于房屋转让的内容违背目前法律的规定,依法认定无效,驳回了王环的诉讼请求。王环不服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王环与王全虽经乡人民政府调解达成了协议,但该调解书中的第四条关于房屋转让的内容违背了我国目前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及行政法的规定,故认定该条款无效。遂作出上述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均属化名)

    法官点评:

    国家限制农村宅基地的用地及转让,主要是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受让,具备条件才能有资格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须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批。根据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自由流通转让的。当事人虽然曾有合意,但有协议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够打赢官司。须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因此不难理解当事人败诉的原因了。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