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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存异议 用户告歌华公司索赔败北
作者:张立芳 王慧娜   发布时间:2008-11-14 10:07:23


    用户肖先生因对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存在异议,于是将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歌华有线公司退还多收取的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4.73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法院依法驳回了肖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6年3月17日,原告肖先生申请享受歌华有线公司的有线电视服务,2006年4月开始向歌华有线公司交纳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2007年12月23日,原告到歌华有线公司回龙观用户服务站办理了有线电视暂停业务。经查2007年5月1日起,肖先生处于欠费状态。歌华有线公司补收了肖先生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144元后,同时为其办理了停机手续。

    此后,双方就原告在2007年12月23日办理停机手续后,歌华有线公司是否应该收取原告自2007年12月24日到2007年12月31日的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发生争议。

    原告认为,他已于2007年12月23日办理了停机手续,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应按照以日为标准计算,故诉至法院,要求歌华有线公司支付停机以后8天的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共计4.73元。

    而歌华有线公司认为他们依照北京市物价局下发的京价(收)字(2003)295号文件所规定的按照每户每月的标准收取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的做法并无不当,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有关行业的具体收费标准应依据政府有关部门的定价标准进行收取。本案中,依据北京市物价局下发的京价(收)字(2003)295号文件的规定,北京市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应按照每户每月的标准进行交纳。原告虽称歌华有线公司的《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用户信息登记表》中用户须知第四条中有有关停机期间不交纳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的规定,但该规定是指在用户按每户每月为标准交纳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的前提下,歌华有线公司不再收取用户办理停机后的下月的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所以原告要求按照日标准计算得出的歌华有线公司应退还多收的自2007年12月24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4.73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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