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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贼心虚如实招供 认定自首从轻处罚
作者:万晓刚 谢景忠   发布时间:2008-11-18 11:11:22


    盗窃摩托车后违章行驶,交警盘查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认定自首从轻处罚。11月18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韩波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韩波在虞城县某医院院内盗窃一辆钱江125型摩托车,在行驶至虞城县城关镇某路口时,因其违章行驶被交警部门查扣,被告人韩波在接受处罚时,因为做贼心虚,如实交代了该摩托车系其盗窃所得,对其罪行供认不讳。后该车被发还给失主。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326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韩波在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其盗窃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能够主动供述其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韩波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韩波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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