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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盗取他人存款 欲全吞钱款未得逞领刑3年
作者:邹清平 蔡璇   发布时间:2008-11-27 11:04:03


    11月2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聂俊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已缴纳)。

    2006年8月27日上午,朱花红(已判刑)盗得喻某的存折和密码后,与聂俊平同去银行,按两人事先商量好的计划由聂俊平从柜台取出该存折上的4万元人民币。同日12时许,两人到农业银行,由聂俊平以其身份证开户,将该4万元现金存入银行卡内。事后,聂俊平将另一张无存款的银行卡交给朱花红保管,自己则携带存入4万元的银行卡到南昌,并于当日下午取出3200元用于私用,第二天欲再取款时因农行卡内钱款被冻结而未能得逞。庭审中,聂俊平家属为其退赔所得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聂俊平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称在盗窃后将此事告诉了被害人喻某及存款后拿错了一张卡给朱花红,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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