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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一农机推广站长利用职务便利受贿9.6万被判缓刑
作者:葛现军 张怀中   发布时间:2008-11-28 09:11:16


    河南许昌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站长朱某,因涉嫌受贿于2008年7月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被公安机关逮捕。11月2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1967年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被捕前任许昌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站长,被告人朱某在任许昌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国家对农民购买农机具实行国家财政补贴期间,积极向购机农民宣传推荐某农机有限公司经销的“东方红”牌拖拉机,于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先后五次收受该公司送给被告人朱某现金79500元。被告人朱某受贿后据为己有。2008年4月,在国家对农民购买农机具实行国家财政补贴期间,积极向购机农民宣传推荐销售福田牌收割机,收受另一农机有限公司送给其好处费16500元。被告人朱某受贿后据为己有。被告人朱某在多次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贿赂9.6万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利用其担任许昌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站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9.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可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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