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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寻零用钱跳窗入室盗窃 一无业人员被判缓刑
作者:葛现军   发布时间:2008-12-16 16:35:59


    家住许昌县尚集镇的被告人宋某,为了零用钱盗窃外来打工人员钱物。12月16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08年9月1日15时许,无业青年宋某在许昌县尚集镇某服饰鞋业有限公司内游荡,看到该公司所有员工都忙于工作,职工宿舍楼内空无一人,就跳窗潜入到女工宿舍308房间内,将被害人霍某放在包内的一部“中天”牌ZT001型手机和一本存折盗走,得手后的宋某感觉这钱得来一点不用费功夫,而且楼内无人,就产生了连续作案的想法,于是又遛至303宿舍门前,拉开303宿舍窗户,跳窗进入室内,将被害人黄某放在屋内凳子上的一部“步步高”牌I389型手机盗走。当天下午16时许,宋某来到许昌县尚集镇农业银行,将存折上的940元存款取出,用于挥霍。经鉴定,“中天”牌ZT001型手机价值50元,“步步高”牌I389型手机价值1012元。2008年9月3日宋某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批准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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