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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一房地产公司董事长贪污受贿520万一审被判无期
作者:唐端阳 李利华 范晓静   发布时间:2008-12-25 11:14:48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原聊城市中通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王新民犯受贿罪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聊城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决定出售下属企业聊城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60.6亩仓储用地,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王新民负责。聊城发鑫置业有限公司经理常某某为顺利取得该地,于2007年2月12日送给被告人王新民好处费100万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王新民与常某某私下谈妥了上述土地价款是3450万元;在签订土地出售协议时,常某某按照被告人王新民要求,土地出售协议书中的价格是3030万元,不显示差价420万元,该420万元被王新民据为已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新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收受贿赂、侵吞公款,数额均特别巨大,严重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有财产所有权,应依法受到严惩。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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