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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同居不分彼此 分手反目对簿公堂
作者:古章阳   发布时间:2009-01-15 09:00:08


    已过不惑之年的关先生在网上相识小自己三岁的张女士并开始同居,而在分手后却因同居期间费用及分手精神损害等问题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以未提供足够证据为由驳回关先生的诉求。

    关先生(47岁)与张女士(44岁)于2007年5月在互联网上相识,见面后开始同居,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均有花费。2008年4、5月份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关先生经常找张女士索要在同居期间自己的花费。因此,张女士将关先生打伤,经公安机关解决,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已给付5千元,并出具5千元欠条一张。

    2008年9月23日,关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退还同居期间向其索要的各种费用13960元,要求给付因索要该款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张女士提出解除同居关系、被打伤的精神损害费5千元,人身损害赔偿费5千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关先生对要求退还同居期间向其索要费用的主张,未能提出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对同居期间的花费仍各持己见。

    法院认为,原、被告同居期间,原告为双方共同生活支出部分费用属实,但未能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向其索要,故因证据不足,法院不支持该项诉求。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因索要该款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被告提出解除同居关系、被被告打伤的精神损害费无法律根据,法院亦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人身损害赔偿费,与此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此案不予处理。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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