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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杆撞死醉鬼 四酒友在责难逃
作者:崔建民 张伟森 贾秀蓉 发布时间:2009-01-15 09:42:31
1月1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酒后驾车死亡案,以同饮者没有尽到相互关照义务为由,维持一审法院判令同饮者连带赔偿死者家属3.9万余元的判决。
2008年7月11日上午,农六师103团农民单某买了6瓶啤酒,邀约朋友田某、万某、郭某等人在自己的承保林里喝酒打牌时,两次打电话约请唐某一同前来喝酒娱乐。唐某骑摩托车赶来后,和田某又出去买了24瓶啤酒。5人一边喝酒一边打牌娱乐一番之后,郭、万二人先行离场,剩下单某、田某、唐某3人一直喝到下午才结束。不料,下午4时许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撞到电线杆上,抢救无效后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量饮酒后又驾驶摩托车上路,酿成自己撞到电线杆上而死亡的严重后果,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单某、田某、万某、郭某等4名被告应当预见唐某大量饮酒可能会产生危害后果,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护送唐某回家,应对唐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15%的次要责任。为此,一审法院判令4被告连带赔偿唐某家属各项损失3.9万余元。4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农六师中院二审认为,4上诉人作为共饮者,在唐某过量饮酒后应负有相互关照义务,因此4上诉人应对唐某死亡后果承担一定责任。一审法院的判决合理合法,应予维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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