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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违章落客酿事故 司机与乘客同担责
作者:闫慧   发布时间:2009-01-15 09:43:10


    出租车载客在马路中央违章停车,乘客开车门撞上电动车,致电动车驾驶者重伤。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了此案,认定出租车司机与乘客负同等责任,出租车公司与乘客共同赔偿保险公司理赔后的损失。

    63岁的崔先生诉称,2007年11月8日,崔先生骑电动车在安外滨河路自西向东行使中,遇到通州海鸥出租公司司机胡先生在路中央停车,乘客孙女士突然打开车右侧后门,车门撞倒崔先生致左掌骨粉碎性骨折。经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出租车司机和乘客负全部责任,其中司机与孙女士负同等责任。因事故给崔先生造成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出租公司和乘客孙女士赔偿医疗费11 695.82元、误工费24 446.73元、护理费1040元、交通费2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营养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庭审中,被告孙女士、海鸥汽车公司辩称,崔先生所述双方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认定的情况属实。但对崔先生的治疗情况存有异议,仅同意赔偿崔先生合理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赔偿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崔先生合理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崔先生因孙女士乘坐海鸥出租公司出租车下车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崔先生受伤。因事故车辆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存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关系,故崔先生的经济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内依法赔偿。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海鸥汽车公司司机、被告孙女士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崔先生无责任。因该司机驾车运营系职务行为,故崔先生超出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经济损失,由出租司机所在单位即被告海鸥汽车公司和被告孙女士共同承担。

    崔先生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因证据不足,法院重新进行了核算。关于崔先生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没有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崔先生崔先生医疗费等共计1万7千余元;孙女士和海鸥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崔先生医疗费三千余元;驳回了崔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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