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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违章开上高架 发生事故双方各担半责
作者:邓文瑶 倪如倩 发布时间:2009-01-15 16:17:30
驾驶未定期进行检验的摩托车违章驶上高架,与汽车发生事故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双方最终为赔偿问题闹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由摩托车、汽车各负50%的事故责任。
2008年10月,刘雯驾驶轿车(登记车主为周某,车辆系刘雯向周某所借)在无锡某高架行驶时,与张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而该摩托车未依法定期进行技术检验、后座搭载未戴安全头盔的殷某,且违反禁令标志驶上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高架。交警部门因无法查证张生驾驶摩托车事发时行驶状态的事实,故未进行责任认定。 由于事故责任没有认定,双方对于赔偿问题的协商一再“搁浅”。张生诉至法院要求刘雯、周某、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000余元及诉前保全费500元。 刘雯称,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保险公司辩称,应当由张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周某未作答辩。 审理中,殷某表示交强险部分优先张生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生违章驾驶未定期进行检验的摩托车驶上高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责任;刘雯驾驶汽车疏于观察路面动态,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应由刘雯、张生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由此造成张生的损失应由为汽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刘雯赔偿50%的份额。刘雯事发时系向周某借用车辆,故周某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殷某表示交强险部分优先张生赔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张生主张的诉前保全费,应由刘雯赔偿。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张生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28 148.10元,由保险公司赔偿10080元,刘雯赔偿余款18068.10元的50%计9034.05元。因刘雯已支付7 505.40元,故保险公司支付张生10 080元,刘雯支付张生1 528.65元;刘雯支付张生诉前保全费人民币50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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