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3龄童教室外玩耍受伤 幼儿园未尽保护义务担责
作者:孟雪颖   发布时间:2009-01-16 08:40:33


    因地毯被风卷起致小佳(化名,女,3岁)磕伤,小佳父母以其名义将幼儿园所属公司北京汉硕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硕公司)及幼儿园园长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费在内的共计1.6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法庭审结了此案。

    小佳父母诉称,2008年4月10日,小佳入托汉硕双语幼儿园,4月18日下午2点左右,经询问幼儿园园长得知小佳因在午觉后到教室外面玩,刮起了大风,地毯被卷起,把小佳磕到台阶上,造成其受伤。小佳的父母了解到汉硕双语幼儿园系汉硕公司所设立,杨先生为该幼儿园的园长,在小佳的父母多次与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将汉硕公司及杨先生诉至法院。

    法庭上,被告杨先生辩称,事故发生当天刮大风,地毯卷起使小佳受伤,其第一时间将小佳送至医院治疗,之后多次送小佳去医院看病,并探望其病情。自己已经尽到了责任,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汉硕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并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小佳父母交纳托儿费,将小佳送至幼儿基地入托,幼儿基地对小佳负有保护义务。小佳在入托期间在幼儿基地摔伤,幼儿基地履行保护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幼儿基地未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不具有民法上的主体资格,故其负责人杨先生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小佳父母主张杨先生与汉硕公司为挂靠关系未举出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要求汉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杨先生赔偿小佳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581元。

    宣判后,原告小佳提起了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