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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月嫂护理未尽职婴儿呛奶窒息 劳务中心担责
作者:海宣   发布时间:2009-02-04 09:05:05


    刚满月的婴儿在月嫂廉女士护理期间发生呛奶并进而引发窒息、呼吸衰竭,婴儿的父亲将月嫂廉女士和其供职的北京爱宝宝劳务服务中心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近7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该劳务服务中心赔偿原告医疗费102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退还部分育儿嫂费用100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婴儿发生的呛奶及窒息是否是由于廉女士护理不当造成的。原告认为,爱宝宝中心是提供对婴幼儿和孕产妇的专业服务的机构,特级育儿嫂却不能做到对宝宝精心呵护,孩子在月嫂喂奶后出现严重的呛奶和窒息,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则认为,原告本身患有先天性喉软骨软化病,而原告的家人没有将此情况告知廉女士,因此出现呛奶事件廉女士并不存在过错。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对廉女士的护理行为、婴儿自身患有的先天性喉软骨软化病与呛奶及窒息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认为,廉女士的护理行为、婴儿自身生理因素以及先天性喉软骨软化病与呛奶及窒息等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述因素共同作用形成。

    法院据此认为,廉女士在护理过程中确有过错,并导致了呛奶、窒息等损害后果,而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的新生儿记录,婴儿出生查体未见异常,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家人在事发前已经知晓孩子患有先天性疾病,而廉女士作为爱宝宝中心指派的特级育儿嫂,原告的家人有理由相信其是进行婴幼儿护理的专业人士,应当知晓护理婴儿的基本常识,并应当主动了解被护理婴儿是否具有特殊情况应予特别注意。在两被告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上述注意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廉女士系爱宝宝中心的工作人员,其护理行为系该中心指派的职务行为,因此应由爱宝宝中心对廉女士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宣判后,爱宝宝劳务中心不服已提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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