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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火车票入狱2年 刑释后告单位未移送档案索赔
作者:母冰   发布时间:2009-02-05 09:14:24


    在某铁路公司连续工作近40年的老员工因倒卖火车票,被判罪服刑且被公司开除,因公司未将其档案移交相关部门,员工出狱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因未依法移送档案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1.5万余元。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作出一审判决。

    徐某诉称,自己从1952年就在某铁路公司从事电工工作,连续工作了近40年。1992年4月,因倒卖火车票,徐某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当年公司即开除了徐某的路籍。但公司将徐某开除后,并未将其档案移交相关部门,该档案仍在公司存放。徐某认为,刑满释放后,由于没有档案关系,致使自己虽未达到退休年龄,却无法从事相关工作,到了退休年龄也无法办理退休手续,造成生活困难。故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因未依法移送档案造成的经济损失11.5万余元。

    该铁路公司则辩称,根据徐某的档案记载,徐某是1934年2月出生,1992年11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1992年2月起计算,至1994年4月服刑期满,徐某已经超过60周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徐某已不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已无法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故档案对其并非必要,公司没有为徐某转移档案也不会给其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铁路公司在开除徐某路籍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徐某的档案移转至有关部门保存。徐某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1.5万余元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但公司确因未移转徐某的档案给徐某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该铁路公司赔偿徐某经济损失81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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