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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6元购物卡一夜清零 消费者状告商家未提示
作者:王月娇   发布时间:2009-02-05 16:21:30


    代币购物卡内尚有两千余元被清零并拒绝再次使用,商家的理由是该卡已过期。沈女士不服商家的这种做法,诉至法院。近日,此案已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原告沈女士诉称,2006年12月31日其取得了被告发售的四张代币购物卡,从2007年至2008年这四张卡均能正常使用,且被告也从未提示过该卡有使用截止日期。2009年1月11日,原告在被告商厦消费时被告知其使用的卡已经过期,不能再使用,卡内现金共计2756.7元全部清零。原告随即向被告客服部门投诉,客服部门称卡已经过期,不得再进行消费,卡内现金也不予返还,卡已作废。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提示过原告购物卡何时过期,也未告知过卡如果过期,卡内现金将被清零。且被告作为发卡人,没有理由在明知卡内尚有余额的情况下,拒绝原告在被告处消费,被告没有理由拒绝返还卡内余额,对原告财产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原告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576.7元现金或提供等值的消费服务;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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