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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胜诉未付代理费 律所状告"当事人"索代理费
作者:贾琤 宋硕 发布时间:2009-02-18 08:44:28
律师代理当事人出庭应诉,并在一审判决中取得胜诉,但当事人却未支付代理费,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将昔日当事人北京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诉至法院,索要16万元代理费。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7年9月,湖南电视台卫星频道播放了根据台湾著名作家琼瑶作品改编的电视剧《一帘幽梦》。节目播出后,深圳某音像公司认为文化公司授权电视台进行节目播出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故将文化公司及湖南电视台诉至法院,要求二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随后,文化公司同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该所律师在本公司与深圳某音像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担任一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双方约定一审阶段律师代理费为16万元,签订后三日内交付,协议有效期为签订之日至一审终结。 原告律所认为,双方签订协议后,该所指派的两名律师已履行委托义务,完成了代理工作。现经法院审理后,该案已于2008年10月做出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驳回了深圳某音像公司的诉讼请求。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要求时代公司支付拖欠代理费,但该公司至今未予支付。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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