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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老年公寓摔伤 家属告福利院及承包人获赔
作者:熊伟 金毅 发布时间:2009-02-19 15:50:02
2月1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丰城市社会福利院及被告谌女士承担原告夏女士之父夏老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的50%计币6473元,余款由原告夏女士负担。
2006年9月22日,夏女士将父亲夏老(1926年出生)寄养在老年公寓。2007年11月20日中午,夏老在老年公寓食堂用膳后回住处时,因过道与地面相差40余公分之多,老年公寓在此既没有设置安全护栏等安全保护设施,也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造成夏老路过时,一脚踏空不幸从过道上摔下而骨折的损害结果。尔后经抢救住进市医院,夏老伤情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住院31天,医疗费为30746元;出院时诊断为:1、左股骨颈骨折;2、积坠性肺炎;3、上消化道出血(急性胃粘膜病变),病员状况:一般情况,生命体征平稳,临床症状缓解。夏老出院后在老家居住,因一直无法行走和生活不能自理,由夏女士护理。后于2008年3月23日不幸身故。事发后夏女士多次找到丰城市社会福利院及老年公寓承包人谌女士,要求赔偿损失,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夏老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的50%共计人民币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丰城市社会福利院的老年公寓与原告签订了服务合同,其公共设施上存在安全隐患,老年公寓对原告父亲未尽到合理限定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故对原告父亲的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丰城市老年公寓系丰城市社会福利院下属机构,对老年公寓造成原告父亲的损害由被告丰城市社会福利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谌女士对老年公寓实行责任承包且自负盈亏,应认定其对该公寓系承包经营,对原告父亲的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将其父以自理方式寄养在老年公寓(认定其父有一定的自理能力),故对摔伤也负有相应责任,原告起诉时要求双方各按50%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应予支持。住院时,原告父亲经诊断为三种病情,其未提供另二种病情与摔伤治疗存在因果关系,故只能对其治疗摔伤(骨折)医疗费予以认可。原告未提供其父死亡与先前摔伤及治疗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原告提出要求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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