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对兰溪市检察院立案查处并起诉的兰溪市粮食局原局长徐有芝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徐有芝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退出的受贿款人民币327172元、美元1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上交国库。这是金华市首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房构成受贿犯罪被判刑的案件。
徐有芝,62岁,1993年5月担任兰溪市粮食局局长,1996年5月兼任兰溪市粮食局下属企业国泰大酒店法人代表,2002年3月担任兰溪市粮食局调研员,2007年12月退休。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0月,徐有芝利用担任兰溪市粮食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下属粮管所以人民币25万元的价格购得一处价值人民币41万余元的营业房,以“协议”方式非法收受人民币165372元的国有资产,且在购买该房付款中收受他人以转帐支票形式贿赂的人民币6万元。1996年9月,徐有芝在下属单位土建工程承包商处以人民币6万元价格购买价值人民币9.18万元的一套住宅,被法院认定为典型的“交易型”受贿。2001年,徐有芝接受下属单位在建工程承包商安排的旅游费为人民币3000余元的韩国旅游,同时收受美元1000元。另外,1995年至2007年间,徐有芝还为他人谋利,以逢年过节和家中红白喜事等为由,收受多名请托人所送人民币7万元、礼金礼卡8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的行为,以受贿论处。徐有芝身为兰溪市粮食局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完全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