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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孩童小区溺水身亡 父母未尽责诉赔被驳
作者:胡卫国   发布时间:2009-03-16 10:26:14


    一孩童在花园小区内不慎溺水身亡,其父母告物业和房产商担主责赔偿,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两被告不存有过错,驳回原告张先生、施女士的诉讼请求;两被告各支付原告补偿款1万元。

    张先生和施女士夫妇生育一9岁的儿子明明(化名)。2007年他们在一花园小区买了一套住宅,2008年5月迁入新居。

    同年7月初的一天上午,明明在小区内的景观河边玩耍时不慎落入河流,经紧急打捞上岸后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其父母张先生和施女士夫妇认为,儿子掉入的小区景观河,两岸没有安全防护栏,是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在开发居住小区的规划设计上有缺陷,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也是小区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有疏漏,没有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张先生和施女士夫妇以侵犯生命权为由,将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一起告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万余元的80%即21万余元。

    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分别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是对物业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区域进行日常的保养、维修养护及清洁,对业主的人身安全没有法定的保障义务。小区内的河道属自然河道,房地产公司在开发时对河道进行了整治,并经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河道与小区道路之间设置了三重隔离带,在过桥上设置了防护栏。物业公司又在河道旁设置了多处警示标志,小区保安按时进行巡逻,并且在事发后,小区保安立即进行了施救,其公司已完全尽到了自己的责任,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原告没有尽到自己的监护职责造成的,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理中,尽管物业公司及房地产公司拒绝承担事故责任,但同时表示,出于人道主义原因考虑,两被告愿意各补偿原告1万元。

    法院认为,事发河道系自然河道,被告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小区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对河道进行了整治,考虑到河道的安全,房地产公司在河道与小区道路之间设置了防护隔离带,在过桥处设置了防护栏,因此房地产公司已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又在河道旁设置了多处的安全警示标志,定时安排人员在小区内巡逻,并在事发后积极进行营救,充分的履行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次事故的发生是两原告未尽到对孩子监护职责所致,两被告对本次事发的发生不存有过错,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公司所作的对原告进行自愿补偿的表示,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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