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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27吨柚子却延误运输 司机不诚信被判赔6.2万
作者:冯利国 梁军   发布时间:2009-03-18 10:35:59


    枣阳一个体司机不讲诚信,导致承运的部分货物腐烂变质,最终为自己的违约行为付出了代价。近日,这起货运纠纷案经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个体司机陈某赔偿郭某运费损失、转运费、交通住宿费、货物腐烂损失、货物差价损失等计6.2万余元。

    2008年12月6日,福建客商郭某与枣阳市七方镇个体运输户陈某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陈某负责将郭某的27.5吨的柚子从福建平和县运至重庆,运费为12650元,一切事故由司机负责”。12月8日,陈某驾驶装载的27.74吨柚子向目的地出发。当陈某行至潭邵高速邵东县境内时,车辆发生故障并在当地修理,郭某根据陈某的要求汇款4000元。然而,陈某收到款后未与郭某协商便把车开回枣阳七方镇,并让郭来当地解决。郭某来到枣阳后,陈某向其索要修理费二人发生争执。12月17日,为防止柚子腐烂,损失扩大,郭某向陈某支付了转运费5000元后,将货物转自谢某的货车,委托谢某将柚子拉运重庆,并支付谢某9860元运费。12月20日,当柚子运到重庆后,部分已开始腐烂。郭某随后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货物中介站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一切事故由司机负经济责任,并将货物装车过磅,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合法有效。陈某在车辆发生事故,原告已向其汇款的情况下,未和原告积极协商运输货物的解决办法,而是违反合同约定私自改变运输路线,将车开回枣阳停留,致使货物运输时间延误,部分柚子腐烂变质,造成原告损失,对此所产生的损失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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