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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录像资料丢失 法官调解双方达协议
作者:于风卫   发布时间:2009-03-19 10:42:53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礼服务合同纠纷案,经过法院的调解,被告婚庆公司以赔偿原告3300元结案,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原、被告商定由被告婚庆公司为原告王某拍摄“婚礼”过程后,原告付给被告400元拍摄与光盘制作费。2008年10月14日,被告依约为原告拍摄了“婚礼”过程,原告也依约将400元的拍摄与光盘制作费支付给了被告。2008年10月底,被告告知原告已刻制好的光盘丢失了。原、被告因经济与精神赔偿发生争议,原告向法院提出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400元摄影费,并赔偿原告交通费230元、误工费3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20000元。

    在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婚庆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付给原告王某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300元,原告与被告因本次诉讼事由发生的争议就此终结。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调解书当场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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