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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3套金镶玉"神七纪念章" 货主获赔1.2万
作者:王杨 李楠 王卿 发布时间:2009-03-23 14:04:06
叶某因某快递公司丢失其托运的三套金镶玉纪念章,起诉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实际损失。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原告丢失货物损失12000元。
2008年10月16日,叶某委托快递公司快递五套“神七纪念章”,双方签订了快件运单,声明价值为20000元。快递公司在运输中丢失其中三套。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因此,原告叶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快递公司赔偿损失20400元。 被告快递公司辩称,其未对大包装里每件内件进行开箱验货,且已明确告知叶某金银制品和宝石属于不予承运的范围,叶某隐瞒神七纪念章的质地,其属于误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明:该快件运单背面印有格式的快递运单条款,其中第二条第3项内容为:“下列物品不予承运,本公司因误运下列物品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金(含首饰)、银(含首饰)、纸币、金币、银币、支票或信用卡、股票、债券、其他有价证券、镶有贵重宝石或钻石首饰、艺术品、古董、宝石、各类鲜活动物和植物等。”;第六条第1项第(2)款内容为:“丢失: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保价的快件,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与快递公司之间就“神七纪念章”存在多次大量合作关系,快递公司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予以承运,足以表明其对“神七纪念章”的承运不构成误运,其所主张的叶某故意隐瞒“神七纪念章”质地的事实也不能成立,故法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同时,与快递公司存在大量合作关系的叶某,开快件运单“声明价值”栏,为其托运的“神七纪念章”保价20000元,即应按照快递运单条款第六条第1项第(2)款、第六条第3项约定赔偿。叶某要求按照其所主张的实际损失尽进行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后,法院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快递公司赔偿原告叶某货物丢失损失12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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