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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女友获赠跑车 分手后男友要车款被拒
作者:高志海   发布时间:2009-03-24 10:36:00


    谈恋爱时,姜某为女友李某购买一辆轿车。分手后,姜某将李某告上法庭索还车款。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李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李某给付姜某全额车款的判决。

    2008年2月3日,姜某支付17万余元购车款及购车手续费为女友李某购买了一辆起亚牌狮跑轿车,并将车辆登记在李名下。事后,双方关系破裂。

    后姜某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购车的借款。李某则认为是姜某购车并赠与自己,不同意偿还借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某不服,以姜某给自己的是车,而不是钱;即便偿还,也应是车辆而非车款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登记户主为李某,李某即为车辆所有人,不存在姜某以自己名义买车后送车给李的问题;且李某购车时,姜某系用银行卡付款。所以,姜某交付的购车款并未经李某之手,姜某刷卡交款是李某的代理行为。李某没有证据说明姜某对此代交的购车款赠与了自己,按照公众的理解应系借款。据此,作出法院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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