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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经理预收加油款 职务行为单位偿
作者:马明锋   发布时间:2009-03-30 11:05:27


    经理预收加油款并出具欠条,即便未有单位公章,单位也依法应予偿还。3月30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返还原告张继锁购油款30978元。

    法院审理查明,虞城县镇里固加油站属于商丘石油分公司。2007年,张辉在任虞城县镇里固加油站经理期间与原告和其他加油用户协商,由原告和其他用户先预付柴油款,由张辉向其出具欠条,原告和其他用户凭张辉出具的欠条,在加油站加油时,加油站给与每升0.1元的优惠。2007年4月17日,原告预交加油款30978元,张辉向原告出具欠条。同年9月29日,张辉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该加油站更换经理,原告到该加油站加油时,加油站不予加油,也不退还购油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张辉任加油站经理期间,张辉负责管理加油站的日常工作,张辉预收原告购油款,原告也有充分理由相信张辉能够代表加油站,原告与加油站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属张辉的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有公司承担。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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