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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证明开发商打人 "维权"业主被判侵权
作者:乔学慧   发布时间:2009-04-01 11:14:35


    2006年6月李女士购买了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一套。后房屋顶棚和墙面部分区域出现了空鼓、裂缝现象。李女士在其窗外悬挂横幅,并身着写满文字的服装,称其房屋大面积空鼓爆裂,开发商雇凶将其打昏、打残等等。但是,房地产公司否认其曾雇凶打人,李女士亦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事实。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女士停止侵害,并向房地产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006年6月李女士购买了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一套。2007年8月房地产公司交房,李女士对该房屋装修后,该房屋顶棚和墙面部分区域出现了空鼓、裂缝现象。李女士与房地产公司交涉后未达成一致。此间,李女士在其窗外在其窗外悬挂横幅,并身着写满文字的服装,称其房屋大面积空鼓爆裂,开发商雇凶将其打昏、打残等等。

    房地产公司称,其与李女士之间的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但李女士却对公司以多种方式进行诽谤,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女士停止侵害名誉权,并在报纸上公开向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还要求判令李女士赔偿损失5万元。

    李女士辩称,自己陈述的事实属实,并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对开发商雇凶打人的事实,李女士并未拿出证据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李女士对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了房地产公司的名誉权。但是,李女士同时公开宣称“开发商雇凶打人”,并无证据证实,应当认定为侵犯了房地产公司的名誉权,李女士应当承担与其侵权行为相当的民事责任。房地产公司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李女士停止侵害,并向房地产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驳回了房地产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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