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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30块领刑1年4个月
作者:许松   发布时间:2009-04-02 08:30:02


    日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系泗洪县青阳镇大楼社区小楼村村民。为获取不义之财,被告人刘某某从2007年6月起,便干起了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的勾当,直至2008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在泗洪县石集乡、城头乡、车门乡、半城镇等地,盗窃作案12起,共窃得他人电动自行车电瓶30块,总价值计人民币43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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