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免费啤酒有异物 顾客受伤应赔偿
作者:谢红   发布时间:2009-04-10 09:32:05


    4月6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对一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四川省泸州某花园大酒店赔偿原告2860元。

   2009年1月22日,原告肖某在泸州某花园大酒店参加朋友婚宴。当肖某将小半瓶啤酒一饮而尽时,顿觉喉咙似有硬物卡得刺痛,当即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其喉咙被一细铁丝卡住。肖某于当天动了手术,并住院一周,花去医疗等费用3100元。而酒店以酒水免费为由拒绝赔偿,肖某只好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免费酒水属于酒店提供服务的一部分,酒店作为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酒店在对肖某作出赔偿后,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可向酒水的生产厂家进行索赔。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