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利用信任获取银行卡信息 网络盗窃被判缓刑
作者:于风卫   发布时间:2009-04-12 08:43:29


    王某利用帮朋友从网上转款之机,窃取相关银行卡信息后,予以消费和取现。近日,王某被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2008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利用帮助朋友丁某将中信银行卡里的现金通过网上银行转款之机,记下了丁某的卡号(帐号)、有效期、安全码及数字证书。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利用丁某的中信银行数字证书登录淘宝网自己的支付宝帐号,将丁某银行卡上的现金分十次,每次500元,共5000元转到该支付宝帐号上,后又将款转到绑定的银行卡上取现和消费。19日凌晨,被告人又采取上述方法再次从丁某的中信银行卡上取走现金5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积极代为退赃,综合本案情节,对被告人王某予以酌情从轻作出上述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