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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对峙八十天 法官释法一朝解
作者:孙涌 晏平   发布时间:2009-04-21 16:30:54


    原告勉县二郎庙宏景铜矿厂诉被告汤友学、粟深军、王永志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近日,通过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僵持八十天的矛盾,一朝化解。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元月15日,原告单位工作人员用农用三车将空压机、柴油机风钻等施工设备运往外县施工,途经三被告所在村庄时,三被告以曾给原告单位尾矿坝拉运沙子费用未结清为由将车辆及施工设备扣留,经当地基层组织和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车辆及施工设备所有权属归原告所有,被告以曾给原告运输建设施工材料运费未结清为由,擅自将原告的车辆、施工设备扣押,属民事违法行为,给原告成经济损失,被告理应由被告赔偿。

    2009年4月7日,在庭审中,法官将调解工作贯穿始终:给被告人释明物的所有权属性,释明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将被告就其运输费的主张应另案以运输合同主张的权利告知,并适当引导双方回顾此前合作互利的基础,铺垫缓和的调解氛围。终于促使被告认识到自己法律的无知和过错的后果,当庭主动表示愿积极返还原告的财物。法官敏锐地抓住时机,随即宣布休庭并带双方当事人一同深入到距法庭18公里被告存放原告财物的勉县青羊驿镇龙王庙村6组的一农户家小院,将原告被扣留的财物予以清点,并现场返还。

    原告当场通情达理地表示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并自愿承担部分诉讼费用。原、被告握手言和,化解了僵持日久的尖锐矛盾,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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