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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为参加考试跳楼受伤 学校未尽管理义务担责
作者:崔建民 张伟森 徐冬梅   发布时间:2009-04-29 15:21:16


    因被锁在宿舍楼内,15岁女孩竟从2楼跳下致双腿骨折。4月28日,新疆兵团阿拉尔市人民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审理。

    2008年3月15日下午15时左右,农一师九团初三八班学生薄某在宿舍午休完准备参加下午的月考时,发现学生宿舍楼门被锁住了,薄某四处寻找管理员都没有找到,眼看考试时间已到,薄某情急之下从2楼一个临近土堆处跳下,致其双腿粉碎性骨折,并构成8级伤残,给这个15岁的小女孩的身心及其家庭带来的沉重的打击。校方虽对薄某的治疗积极给予经济帮助(支付医疗费3万元),但对损失总额近15万元双方的过错承担不能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校方在没有清理完宿舍楼内学生的情况下锁门且管理员未在岗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对蒲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蒲某已年满15周岁,虽然跳楼是为了参加考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其应当知道跳楼可能给自己造成的后果,因此,自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案经法院调解,校方对薄某的损失承担了70%的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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