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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体检查出乙肝 女子向医院索赔精神损失被驳
作者:张树华 尹晓春   发布时间:2009-05-07 13:52:01


    张某入职体检时查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她认为医院未经其本人同意,将体检报告直接交给其单位的做法侵犯其人格权,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五万元。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诉称:2007年8月6日,张某在某单位办理入职手续,被通知到定点体检医院做入职体检。医院出具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的体检报告,并在未经其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交给了其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导致张某隐私泄漏,使其名誉人格受到了不利的评价。虽其最终得以录用,但医院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自身人格贬损,侵害了人格权(隐私权),故要求医院赔偿。

    医院认为,其出具的体检报告是真实、正确的,医院根据约定,将体检结果直接交给张某单位,并不构成对她隐私权的侵犯,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对张某进行体检后出具的结论与张某在其他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一致,是对检验结果的客观表述,医院将体检结果交给张某单位并不构成对张某人格权的侵害,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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