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高架下匝道与拉车者相撞 要求行人赔偿被驳
作者:梁志明 发布时间:2009-05-12 16:19:02
市民郑先生驾车从高架下来,没想到进城务工人员朱老伯正拉着手推车逆向上高架,躲闪不及而发生碰撞,汽车被撞坏。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驳回了郑先生要求朱老伯赔偿损失的请求。
2008年6月的一天傍晚时分,郑先生驾驶自己的奇瑞小轿车走上海市中环线下班回家,行驶到闵行区虹梅路地区,从上中路下匝道处正准备下高架。此时,朱老伯也正拉着一辆手推车从逆向步行走上高架。由于前面的车辆挡住了视线,等郑先生看到手推车时已经来不及躲闪,左侧车头重重地撞到了朱老伯的手推车。朱老伯倒地受伤,郑先生的车辆左前部被撞得严重变形。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定损失额为8,049元,郑先生为此支出评估及资料费380元。后经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高架道路支队认定,朱老伯应承担全部责任,郑先生对事故没有责任。郑先生还为此支出了车辆、停车费共600余元。 为此,郑先生将朱老伯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牵引费等共计人民币9000余元。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仍然要承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步行者的之间。根据法律规定,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也就是说不论机动车驾驶员有无过错,都要对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违法行为,才能减轻其责任。被告步行上高架道路是违法行为;原告作为机动车辆的驾驶员,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也是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的过错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有更为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的过错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他的过错不足以减轻原告对本起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为事故所产生的车辆损失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